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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父母尽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可多分遗产?

阅读量:0日期:2017/9/19 0:00:00
导读:“养儿防老”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思想,但现在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实际情况了。有对夫妻有四个女儿,没有儿子,但他们老了仍然受到很好的照顾。不过在他们死后,他们的女儿们开始在遗产问题上产生矛盾。 案件回放 李太太和范老头是夫妻。他们有四个女儿,即本案…

    导读:“养儿防老”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思想,但现在已经不符合时代的实际情况了。有对夫妻有四个女儿,没有儿子,但他们老了仍然受到很好的照顾。不过在他们死后,他们的女儿们开始在遗产问题上产生矛盾。

    案件回放

    李太太和范老头是夫妻。他们有四个女儿,即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他们分别是大女儿范某一、二女儿范某二、三女儿范某三和四女儿范某四。成年后四个女儿相继结婚,两位老人独自生活。1999年,四女儿范某四与丈夫离婚,带着小儿子小韩回娘家与父母同住。她的三个姐姐偶尔来探望父母。2003年,范老头夫妇与四女儿范某四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老二由女儿范某四照顾直到去世。二老将现有的三间土墙房等财产赠与女儿范某四,但是协定两位老人在世期间其他人不得对房屋进行处理。

    2008年至2009年,范某四将老夫妻原来的三间土墙房拆除,重建了一栋两层楼的楼房,并陆续在周边建起了其他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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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李太太去世。在2016年6月,小韩、范某四和范老头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三人分别与拆迁人签订了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在范老头拆迁的房子是由范某四在其老房子基础上建造的二层楼房,拆迁的安置协议由范某四代为签署。他名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有952583元,由范某四代收保管。

    2016年7月27日,范老头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和遗产分割协议,其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范某四负责安顿了夫妻二人的丧葬相关事宜和费用。

    后樊某一、樊某二认为,范老头名下的拆迁款属于范老头留下的遗产,遂上诉法院要求分割。

    法院判决

    老范名下952583元的拆迁补偿款属于他的遗产。鉴于范某四对范老头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范某四可以继承上述补偿的55%,即523820.65元,大女儿范某一、二女儿范某二、三女儿范某三各继承15%的份额,即142887.45元元。因拆迁款均在范某四家,所以范某四将分别返还范甲、范乙、范丙142887.45元。

    后来,范某四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庭。之后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范某四赔偿范某一、范某二各5万元,范某一、范某二、范某三不再对老人夫妇遗产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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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范老头获得的拆迁利益是否属于其遗产。

    范某一、范某二认为,范老头、范某四、小韩参与拆迁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将范某、范某建造的房屋作为共同面积进行了分摊,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房屋面积进行置换。现在这些房子已经转换成了拆迁利益,所以以范老头名义获得的拆迁收益应该算是他们的遗产,应该平分四姐妹们。范某三和范某四则认为,范老头名下被拆迁的房屋是范某四所建,而拆迁的利益也应该属于范某四,这不是他的遗产不应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老头的利益来源于与房屋拆迁公司签订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尽管范老头的房子是范某四所建,但是拆迁协议是范老头和房屋拆迁公司签订,范某四也是知道并认可的。所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签订征地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由范老头享有。也就是说,范老头名下的拆迁补偿款共计952583元,应该属于他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范老头只有四个女儿是他的继承人,其中三个女儿只是偶尔回家看望这对老夫妇。只有四女儿范某四长期与他生活在一起,全心全意地照顾他。由此可见,范某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和调解。

    法律小结:

    本案是四姐妹之间的纠纷,不涉及到兄弟。不过,即使老人有儿子,如果是女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女儿也是要多分遗嘱的,这个和儿子女儿没有关系。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没有男女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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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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