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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杨某与顾某是夫妻关系。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尹某系顾某的非婚生女儿,2014年9月,杨某和顾某的父亲都收到了尹某的母亲孔某发来的短信,并被告知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判顾某从2014年2月至6月每月向尹某支付2万元。同年,他总共支付了10万元用于抚养,从2014年7月起,尹某每月领取2万元用于抚养费,直到他20岁生日。在杨某的质询下,顾某说孔某在2014年4月以尹某的名义提起诉讼。在咨询法院后,据悉孔在2008年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做出了判决。
鉴于(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书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他要求撤销(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书,并修改了判决,改判每月支出2000元。
案件分析:
尽管丈夫和妻子拥有处置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但夫妻双方也有权合理处置其个人收入。他们不能断定所支付的抚养费是对丈夫和妻子共同财产权的侵犯,除非有一方在未与当前配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支付该抚养费。孩子的抚养费显然超出了他的承受能力,或者他已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为没有与现任的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就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上述案例中,虽然顾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条件。顾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顾某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某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顾某就支付尹某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小结:
确定第三方撤销抚养权的权利要求父母根据抚养子女的义务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无论他们在再婚后是否会侵犯父母或母亲的共同财产权。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顾某答应支付的抚养费的确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的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他应尽力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顾某承诺要支付的抚养费一直在其个人收入的范围内,近年来顾某的收入稳步上升,但付给尹某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有所下降,因此没有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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