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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效力该从何日算起?

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效力该从何日算起?

    案件详情:

    尚某某与贾某某是再婚夫妻关系,二人自200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尚某某于2016年因重症肺部感染死亡。尚某某曾有过三次婚姻,第一任配偶为赖某某,二人育有一女小娜;第二任配偶为秦某某,尚某某与秦某某未生育子女,二人于2002年登记离婚;第三任配偶贾某某。贾某某与其前夫马力育有一子小天,贾某某与马力于2005年登记离婚,离婚时二人协议小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2016年,小娜以尚某某名下1号房屋是与贾某某结婚前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1号房屋归其所有;

    被告贾某某辩称:被继承人尚某某因胃癌于2016年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本人应与小娜依法分割遗产,但是要明确遗产范围。而且,本人认为小娜提到的财产均是本人与尚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本人具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愿意与小娜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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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一审法院认定:1.被告贾某某与被继承人尚某某于2006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已成立,二人于2012年3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后,二人的婚姻关系效力应当自2006年3月时起算。2.被继承人尚某某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均为可继承的遗产,现其名下有房产、存款、基金、住房公积金、家具、社保退费、年终奖金等财产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尚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的房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被告贾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贾某某;被告贾某某给付原告小娜房屋折价款2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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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非婚同居的双方后来补办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表明,一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溯及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本案中,陈某与高某二人自2006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已于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陈某与高某的婚姻有效期间可以溯及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即同居时。涉案房屋系同居期间取得,因此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有一半权利,另一半高某及陈某之女均有权继承。


阅读量:0次2016/6/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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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律师

山东 济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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